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衡陽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梅芳
代 理 人 林春鏞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英珍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欣翰
一、債務人徐英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伍佰
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
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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