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娟(原名陳怡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
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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