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929號
TPDV,102,司促,13929,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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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嘉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新臺幣26,836元、違約金3,600 元之計算期間、方
  式。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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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