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907號
TPDV,102,司促,13907,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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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御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貴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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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