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偉文(原名王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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