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吳慕恒(即吳金贊之繼承人) 吳學聖(即吳金贊之繼承人) 吳慕農(即吳金贊之繼承人) 吳學庸(即吳金贊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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