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子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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