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5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寶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請求金額(請求標的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請求原因事 實中卻記載420,000 萬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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