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455號
TPDV,102,司促,13455,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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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寶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金額(請求標的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請求原因事
  實中卻記載420,000 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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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