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淑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苡涵(原名黃玉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六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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