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黃貞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姍陵(即江健宏之繼承人)
江孟涵(即江健宏之繼承人)
江彥慶(即江健宏之繼承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惠禎(即江健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叁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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