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陳高蕋
訴訟代理人 吳貞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智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