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876號
PCEV,106,板簡,1876,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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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陳高蕋
訴訟代理人 吳貞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智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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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