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潘明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系爭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非契約當事人,請釋明正確之 相對人名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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