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104號
TPDV,102,司促,13104,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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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明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系爭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非契約當事人,請釋明正確之
  相對人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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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