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067號
TPDV,102,司促,13067,201306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水樹
      許 花(原名歐許花)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炎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水樹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陸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 花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貳仟玖佰
  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