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必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3061號)
緣債務人許必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3,963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1,776元整(2009/9/13-2010/1/27按19.89%)。(
三)違約金:新臺幣2,801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
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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