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志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玖佰柒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2841號)
(一)債務人何志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5月28日止累計
610,979 元正未給付,其中237,894 元為消費款;36
9,485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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