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2837號)
(一) 債務人白佳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5月28日止累計86,622元正未
給付,其中49,161元為消費款;34,461元為循環利息;3,
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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