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837號
TPDV,102,司促,12837,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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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2837號)
(一) 債務人白佳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5月28日止累計86,622元正未
   給付,其中49,161元為消費款;34,461元為循環利息;3,
   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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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