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仟陸佰肆拾玖萬陸仟柒佰
零叁元壹角玖分,及其中美金壹仟陸佰肆拾伍萬叁仟陸佰玖
拾貳元叁角貳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C Handy Corporation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蘇信
吉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C Handy Corporation 設址
於Ajeltake Road, Ajeltake Island,Maj uro,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MH96960,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
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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