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卓文
代 理 人 傅筠安
陳蕙珺
黃薇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立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聲請人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胡立邦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未 記載債務人之住居所,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7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陳明債務人地址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惟因聲請人雖於102 年5 月31日具狀請求向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查詢債務人之身分資料,經回覆查無該人入出境 資料,且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