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272號
TPDV,102,司促,12272,201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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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余泰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美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華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一、債務人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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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