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余泰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美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華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一、債務人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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