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代 理 人 周正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謝勳範(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勝夫(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銘勲(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錫卿(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錫惠(即謝張束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張春生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黃一民(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黃至善(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曙美(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鄒安全(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鄒 寧(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鄒 晴(即謝張束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壹仟叁佰肆 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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