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237號
TPDV,102,司促,12237,2013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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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代 理 人 周正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勳範(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勝夫(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銘勲(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錫卿(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錫惠(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春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一民(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黃至善(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曙美(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鄒安全(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鄒 寧(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鄒 晴(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壹仟叁佰肆
  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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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