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683號
TPDV,102,司促,11683,2013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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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律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哲邦
      龔宸誼(原名龔麗芬)
      薛玉枝
      高唯祥(原名高文杰)
      高明利(即高陳清嬌之繼承人)
      高文昌(即高陳清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陸佰伍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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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律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