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律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 衡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寶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哲邦 龔宸誼(原名龔麗芬) 薛玉枝 高唯祥(原名高文杰) 高明利(即高陳清嬌之繼承人) 高文昌(即高陳清嬌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陸佰伍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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