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月美 住臺北市○○街00巷00○0號4樓
送達代收處
設臺北郵局第73之52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簡富貴已死亡,請提
出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簡富貴之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簡富貴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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