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干城香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一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萬玉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5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 2 年5 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