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招娣
許翠芳
邱育玲
卓美玲
謝國賢
謝楊美沙
謝國柱
洪滿足
陳信杓
蕭存琦
鍾奎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聲請 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各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 年5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