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748號
TPDV,102,司促,10748,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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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招娣
      許翠芳
      邱育玲
      卓美玲
      謝國賢
      謝楊美沙
      謝國柱
      洪滿足
      陳信杓
      蕭存琦
      鍾奎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聲請 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各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 年5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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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