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662號
TPDV,102,司促,10662,2013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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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瑞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且美 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藍丕澤已死亡,本院於民 國102 年5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500 元、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該裁定於102 年5 月20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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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