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051號
TPDV,102,司促,10051,2013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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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裕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何裕誠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2 年5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陳明 基於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如基於僱傭契約,應陳明係受僱 於某公司或債務人何裕誠;如認係受僱於某公司,則應具體 表明對何裕誠有何請求權依據,該裁定於102 年5 月13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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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