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120號
TPDV,102,司,120,2013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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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葉大殷律師
      古嘉諄律師
      陳錦隆律師
      劉志鵬律師
      黃哲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志鵬律師海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海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海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全 體清算人同意由清算人劉志鵬律師擔任簿冊文件保管人,為 此聲請指定劉志鵬律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 股東會臨時會會議紀錄、保存人身份證明文件及簿冊保存清 冊各1 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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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