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岑啟庚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洪瑞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惟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壹佰玖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零肆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貳仟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
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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