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號
TPDV,101,重訴,19,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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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   告 總道吉
      馬超彥
      馬超賢
      馬超遠
      余瑞文即花朵精品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複代理人  楊士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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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