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複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被 告 總道吉 馬超彥 馬超賢 馬超遠 余瑞文即花朵精品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複代理人 楊士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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