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07號
原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方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文
訴訟代理人 曾銘年
張靜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被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保利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耕
訴訟代理人 陳冠秀
張敏雄律師
主參加原告 聚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幸婉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林宜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