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16號上 訴 人 張陳美麗(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志偉(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清(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涵(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雅絜(即張太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施克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74, 886元本息,經本院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74,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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