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16號
TPDV,101,訴,3916,2013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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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16號
上 訴 人 張陳美麗(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志偉(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清(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涵(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雅絜(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施克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起訴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74, 886元本息,經本院判
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3,974,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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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