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99號
TPDV,101,訴,1699,20130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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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
上 訴 人 何秈芮
(即原告)
上 訴 人 林木虎
(即被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
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原、被告對於敗訴部分均不服,分別提起上
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
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被告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前開上訴費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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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