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
上 訴 人 何秈芮
(即原告)
上 訴 人 林木虎
(即被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
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原、被告對於敗訴部分均不服,分別提起上
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
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被告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前開上訴費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