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1年度,11號
TPDV,101,海商,11,2013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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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秀枝
被 上訴人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5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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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