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337號
TPDV,100,訴,4337,2013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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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
上 訴 人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顗權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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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