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SUCI UTAMI(中文姓名:佟達咪)
WARSITI JOYO SUPARNO(中文姓名:廖茜蒂)
共同訴訟代
理人兼送達
代 收 人 謝幸伶律師
宋一必律師
孫則芳律師
被 告 孟廣勤
曹啟明
黃國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964 號),
前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增列「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謝幸伶律師、宋一必律師、孫則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 補正之。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欄 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官逸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