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3號
TPDM,102,附民,43,201306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被   告 李廖上瑱
      謝月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一○八○號竊佔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