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295號
TPDM,102,聲,1295,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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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厚德
具 保 人 葉振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振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振彬因被告葉厚德所犯案件,經依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9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被告因上開案件及另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8月27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 、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 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時,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傳喚、拘提均執 行未果,且依具保人住所通知,亦未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以 上各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 查詢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資料等附卷可稽。顯見 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 具保人原繳納之前揭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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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