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243號
TPDM,102,聲,1243,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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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淑卿
被   告 劉仁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2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淑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淑卿因被告劉仁評犯竊盜案件,經 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2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 本院102 年2 月6 日刑保字第7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 可稽。又被告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82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 2 年度執字第1875號案件執行,然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被 告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飭警拘提未獲,迄今仍未依法到案 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之報告書 、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影本為證。又 具保人經該署合法通知後,仍未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而 被告亦無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此有通知書、 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 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佐,綜上 各情,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甚明。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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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