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2年度,7號
TPDM,102,智附民,7,201306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奕霏
被   告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項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威廷明知在「way2go」網站上,刊載在由 原告陳奕霖設立「奕霏way2go」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way2go.tw/article.php?id=54)之「什麼是黃金胸 線?」一文,係由他人完成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由 陳奕霏完成,並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將該語文著作之電磁紀 錄上傳至其上開網站個人部落格,供不特定人點選瀏覽),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竟 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前之 某日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5 樓住處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接「way2go」網 站之「奕霏way2go」個人部落格網頁,將該語文著作電磁紀 錄下載於其所使用之電腦電子儲存空間,復將該語文著作內 表彰之著作人名「奕霏」更為「香草甜心」後,接續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將之先後上傳至其在所設立如附表所示個人部 落格之電子儲存空間,使不特定人點選其個人部落格網頁連 結後即得閱覽該著作,而公開傳輸原告前開語文著作之電磁 紀錄檔案,侵害原告就該文享有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等著 作財產權。又被告以上開方法盜用原告之著作,不僅全文一 字不漏地盜用,更竄改該文之著作人名,企圖混淆,且利用 多個部落格網頁大量傳輸,導致原告名譽及專業形象受損, 而侵害原告就該文享有之姓名表示權之著作人格權,爰依著 作權法之規定,請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及侵害著作 人格權之損害賠償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之事實,並非真實,其所撰寫之上開文



章並不具原創性,非受著作權保護之語文著作,且非故意張 貼該文,並未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自無賠償義務等語資為抗 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之事實,業據本院認被告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而以102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自應以該案所認定之被告犯罪 事實為本件判決之事實依據。
四、關於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方法及範圍,經查: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 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 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 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 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 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 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 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 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有明文。查被告未經原告 同意及授權,擅將原告之上開語文著作重製並公開傳輸至如 附表所示其個人使用之部落格網頁中,供不特定人閱讀觀覽 ,自屬侵害原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本院審 酌本件語文著作之內容係原告自撰其研究女性內衣穿著方式 之心得結晶,並於100年8月16日,將該語文著作之電磁紀錄 上傳至其設立之「奕霏way2go」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way2go.tw/article.php?id=54 ),而被告不法重製 並公開傳輸之時間係為101年7月間,距原告完成並公開發表 著作之時間已近1 年,另觀諸如附表所示被告登本案著作之 個人部落格網頁內容,其中除載有上開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 文章外,另刊有諸多與女性內衣有關文章,以及販售女性內 衣之廣告,原告語文著作占被告個人部落格內容之比重不高 ,侵害程度非甚為嚴重,復審酌原告係於被告侵害行為時, 從事女性內衣網路銷售,101 年度所得36萬元;被告則係學 士畢業,於侵害行為時,並無任何收入,有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佐,堪認被告以不法重製及公開傳 輸方式侵害原告之本案語文著作,其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1 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㈡、次按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著作權法第8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除不法重製並公開傳輸原告之本案語文 著作於如附表所示其所使用之部落格網頁外,並在上傳前, 將原告自撰之上開文章中有關原告之姓名部分,改為「香草 甜心」等字樣,以此方式對瀏覽該網頁之不特定人表示網頁 中之文章均係該名綽號「香草甜心」之人所創作,是屬侵害 原告對該著作姓名表示權之著作人格權。本院審酌前述被告 侵害情節、原被告之學、經歷、經濟程度及身分地位、系爭 語文著作之價值等節,認被告侵害原告著作人格權之損害賠 償以1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依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之規 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件原告於102年3月29日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告係於102年4月2 日收受本件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之遲延利息,應自102年4月3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方為適法。
㈣、綜上,本件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 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102年4月3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於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訴訟 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應毋庸命當事人 負擔,併此敘明。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 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 被告供反擔保之金額。又原告固聲請願供擔保為假執行,然 於其勝訴部分,核無必要,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則失 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上傳時間 │會員帳號 │網站/部落格名稱 │ 網址 │
├──┼──────┼────────┼─────────┼────────────────┤
│ 1. │101年7月12日│s071rxapvdfe1hap│天空部落/含夏 │http://blog.yam.com/s071rxapvdfe│
│ │上午11時52分│ │ │1hap/article/00000000 │
│ │49秒 │ │ │ │
├──┼──────┼────────┼─────────┼────────────────┤
│ 2. │101年7月12日│xa0plj0gu0bl1bzl│天空部落/癡卉 │http://blog.yam.com/xa0plj0gu0bl│
│ │晚上8 時27分│ │ │1bzl/article/00000000 │
│ │56秒 │ │ │ │
├──┼──────┼────────┼─────────┼────────────────┤
│ 3. │101年7月15日│v3h18oc98ekdahng│痞客邦/林紫柔的內 │http://v3h18oc98ekdahng.pixnet.n│
│ │上午11時45分│ │衣, 深 v, 小可愛, │et/blog/post/00000000 │
│ │許 │ │衣, 情趣內衣, 分享│ │
├──┼──────┼────────┼─────────┼────────────────┤
│ 4. │101年7月18日│kiwi03888 │痞客邦/林慕薇的性 │http://kiwi03888.pixnet.net/blog│
│ │凌晨3時17分 │ │感內衣/情趣內衣/美│/post/00000000 │
│ │許 │ │麗分享 │ │
├──┼──────┼────────┼─────────┼────────────────┤
│ 5. │101年7月22日│kiwi03888 │無名小站/林慕薇的 │http://www.wretch.cc/blog/kiwi03│
│ │某時 │ │性感內衣/情趣內衣 │888/221109 │
│ │ │ │/美麗分享 │ │
├──┼──────┼────────┼─────────┼────────────────┤
│ 6. │101年7月22日│kiwi02888 │新浪部落/林詩彤的 │http://blog.sina.com.tw/kiwi0288│
│ │下午6時15分 │ │性感內衣/情趣內衣/│8/article.php?pbgid=127937&entry│
│ │許 │ │美麗分享 │id=637203 │
├──┼──────┼────────┼─────────┼────────────────┤
│ 7. │101年7月23日│kiwi01888 │新浪部落/林夢菡的 │http://blog.sina.com.tw/kiwi0188│
│ │某時 │ │分享天地 │8/article.php?pbgid=127910&entry│
│ │ │ │ │id=61791&comopen=1&trackopen=#…│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