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緝字,102年度,2號
TPDM,102,審重附民緝,2,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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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被   告 陳烱沅
      歐秉鈞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歐秉鈞陳炯沅被訴詐欺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 成,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 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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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