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玉蘭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
6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合議庭裁
定改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訴字第43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周玉蘭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 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10條第5 項定有明文。而「猥褻」則係指性交以外, 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而言( 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31條所稱引 誘,指逗引誘惑之意,即男女初無與人為性交之意思,因行 為人之逗引誘惑而始與人為性交之意;媒介指居間介紹,使 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容留指提 供為性交之場所而言。如行為人引誘、媒介於前,復加以容 留在後,其引誘、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6002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 231條第1項所定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猥褻罪之媒介,係指就 他人間所為之性交或猥褻行為,進行事前之居間介紹。行為 人僅須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 利,即構成該罪。至於媒介時性交、猥褻之對象有無特定? 媒介與性交易之地點是否相同、所獲取之利益相當與否及媒 介後有無實際得利等情,均與該罪之構成要件認定無涉(最 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0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集合犯 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 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 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意圖使男女與他 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述文字觀之,尚難憑以認定 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 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在內。且94年2月2日修正前(95 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以犯前項之 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既 然有此常業犯之特別規定,則第一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 褻罪,本質上即難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 犯罪,否則第二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當非立法本 旨」為最高法院歷來所持通說見解(99年度台上字第1994、 3321、4395、4691、6215號判決意旨參照),犯圖利媒介猥 褻或性交罪,自無刑法集合犯規定適用。
三、核被告周玉蘭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或性交之行為,而引誘、媒介以營利罪。又 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 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復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 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 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 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 ,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 之責,良以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 ,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 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 。被告周玉蘭、張小青、李鈺芬、羅瑞櫻、洪苡庭、羅芳如 、李霈儕、林庚緯、潘志源、張秀娟、張上怡、牛秀梅、謝 幸娟、張淑娟、謝宜玲、詹亞菱、賴慈敏均為神采公司經紀 人或助理,每月均自神采公司旗下小姐至酒店從事前揭猥褻 或性交所得之檯費中抽取經紀費,供其等薪資或紅利獎金之 來源,而林庚緯、潘志源藉由向神采公司旗下小姐追討欠款 ,獲取報酬,使旗下小姐不敢無故不上班,而使神采公司可 獲取經紀費收入,其等間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各自分 擔一部分行為之實施,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周玉蘭媒介如附 件附表一所示陳○萩等10人與男客為猥褻、性交行為,雖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陳○萩等10人或因個人關係,僅為如附件附 表一所示工作內容之猥褻行為,惟神采公司於小姐應徵時即 告以工作內容,且有鼓勵小姐與男客性交,依前揭說明,行 為人僅須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 營利,即構成該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
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為必要 ,因之附表一所示陳○萩等人雖有未為性交行為,被告甲○ ○仍應論以圖利媒介性交罪。其引誘之低度行為,為媒介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周玉蘭共同圖利媒介附表一 所示陳○萩等10人與男客性交行為,陳○萩等10人自任職日 起迄離職日止,其等各上班日坐檯與男客為猥褻、性交行為 ,均係於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 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為接續犯實質一罪。被告周玉蘭分別 圖利媒介如附件附表一所示陳○萩等10人與男客性交行為,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周玉蘭之 生活情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以及所造成社 會危害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其應執行刑均如主 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於定刑前、後均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至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分係被告周玉蘭與上開共 犯等人所有供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介性交犯罪所用或 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如附件附表二所有人欄位所示之人供承 在卷,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規定宣告均予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 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媒介性交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6068號
被 告 周玉蘭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
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 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玉蘭(綽號「周姐」)與張小青(綽號「楊姐」)、李霈儕 (綽號「小彩」)、李鈺芬(綽號「丁姐」)、羅瑞櫻(綽 號「羅姐、羅琳」)、洪苡庭(綽號「洪姐」)、羅芳如( 綽號「小如」)(後6人同一犯罪事實,業經本署檢察官起 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7月 、9月、7月、8月)於民國97年間共同出資成立神采飛揚企業 社(下稱「神采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洪苡庭),從事媒介 女子至臺北地區酒店工作等業務,林庚緯(綽號「小緯」、 「NONO」)於99年間擔任神采公司圍事及向旗下小姐催討欠 款工作,潘志源(綽號「醒匠」,於99年3月6日加入神采公 司)原擔任神采公司經紀人,嗣與林庚緯共同向旗下小姐催 討欠款工作(前開2人之同一犯罪事實,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 處有罪,並合併他罪均定有期徒刑1年1月)、張秀娟(綽號 「秀秀」,即張小青之妹,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張上怡(綽號「雙雙」,於99年10月中旬加 入神采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牛秀梅(綽號「牛媽」,於98年6月間加入神采公司,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謝幸娟(綽號 「娟姐」,於98年7月間加入神采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黃翠璇(綽號「娜娜」,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通緝中)、張淑娟(綽號「唐姐」,於98年中 旬加入神采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謝宜玲(於98年11月加入神采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林素雲(綽號「英姐」,已 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詹亞菱 (綽號「小綠」,於99年4月中旬加入神采公司,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賴慈敏(綽號「錢姐 、白姐」,於99年10月間加入神采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分別於97年至99年間陸續加入神 采公司,渠等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引誘、媒介已滿18歲女子 與他人為猥褻或性交行為之犯意聯絡,先由洪苡庭等人在自 由時報等平面媒體廣告版接續刊登「現領公關-制服∕便服 任選,實拆實拿下班現領」、「帶位領檯-大廳接待免站立 ,底薪+小費月收入12萬」、「俏麗公主-兼職時薪900, 正職日保5000」等訊息招募已滿18歲女子從事酒店與他人為 猥褻或性交行為,神采公司內部分工狀況則係由張小青擔任 神采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與附表一所示酒店洽談神采公司 旗下小姐至該等酒店從事脫衣陪酒(酒店播放樂曲時,包廂 內之小姐將上半身衣物脫去,下半身脫至僅剩丁字褲,跳舞 供客人撫摸胸部、身體等處)、「手工」(小姐以手撫摸男 客性器使之射精,亦稱「打手槍」)等猥褻行為,或從事「 口碑」(男客以性器進入小姐口腔至射精,亦稱「口交」) 、「做S」(男客以性器進入小姐性器)等性交行為之工作 報酬及拆帳之方式(約定神采公司向酒店抽取每位小姐每節 〈10分鐘〉新臺幣〈下同〉177元〈包含小姐分配150元,張 小青抽取7元供神采公司營運費用,經紀人抽取20元〉之利 益),並管理神采公司之財務及統籌管理如附表一所示神采 公司旗下已滿18歲女子等人。周玉蘭與李霈儕、李鈺芬、羅 瑞櫻、洪苡庭、羅芳如、賴慈敏等人均擔任經紀人,負責面 試經由報紙廣告前來應徵公關、領檯、公主工作之已滿18歲 女子,並依其意願、條件分別安排至如附表一所示酒店從事 性交或猥褻行為;張秀娟擔任經紀人兼張小青助理;黃翠璇 擔任經紀人兼李霈儕助理;張淑娟擔任經紀人兼李鈺芬助理 ,負責製作廣告招攬、面試新進小姐,並安排小姐至附表一 所示之酒店工作;謝幸娟擔任李鈺芬助理;謝宜玲擔任洪苡 庭助理;詹亞菱擔任羅芳如助理,負責帶小姐至酒店上班並 協助經紀人應徵小姐;張上怡擔任神采公司會計,負責神采 公司之帳務紀錄,統計神采公司旗下小姐至酒店工作之檯數 ,並計算旗下小姐向神采公司借款、還款數額後,將旗下小 姐每週可實際領取之薪資數額列印在薪資袋上;林素雲、牛 秀梅擔任張小青助理,受張小青指示派駐在酒店,負責照顧 神采公司旗下小姐,並與酒店核對神采公司旗下小姐每週坐
檯節數後,向張上怡回報核對帳務;林庚緯、潘志源除自願 開發成年女子至酒店工作外,另負責追討神采公司旗下小姐 積欠公司之借款債務,使如附表一所示神采公司旗下小姐陳 0萩等人為償還欠債而從事如附表一所示之猥褻或性交行為 。渠等自97年間起至100年4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共同以上 開方式牟取利益。嗣經警持本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 准之搜索票至上開神采公司辦公處所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扣押物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周玉蘭之自白,(二)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三)證人即共犯張小青 100年4月10日警詢筆錄、本署訊問筆錄,(四)臺灣高等法 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案件101年10月18日審判程序筆錄 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周玉蘭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或性交之行為,而引誘、媒介以營利罪。被 告與共犯張小青、李霈儕、李鈺芬、羅瑞櫻、洪苡庭、羅芳 如、林庚緯、潘志源、張秀娟、張上怡、牛秀梅、謝幸娟、 張淑娟、謝宜玲、詹亞菱、賴慈敏、黃翠璇、林素雲等人於 渠等任職期間,就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引誘之低度行為,為媒介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共同圖利媒介附表一所示陳 0萩等10人與男客性交行為,陳0萩等10人自任職日起迄離 職日止,渠等各上班日坐檯與男客為猥褻、性交行為,均係 於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 之接續行為,各為接續犯實質一罪。被告分別圖利媒介附表 一所示楊0馨等10人與男客性交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係被告與上開 共犯所犯圖利媒介性交罪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 業據如附表二所示之所有人供承在卷,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郭 瑜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 珮 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神采公司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或性交之明細┌─┬───────┬───────┬──────┬──────┐
│編│姓名(花名) │加入神彩飛揚公│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
│號│ │司之時間 │(酒店名稱)│ │
├─┼───────┼───────┼──────┼──────┤
│1 │陳0萩(亮亮)│99年9 月29日至│天天開心 │與客人性交、│
│ │ │100年3月間 │ │幫客人打手槍│
├─┼───────┼───────┼──────┼──────┤
│2 │楊0馨(艾妃)│98年10月至12月│天天開心 │陪酒、學習幫│
│ │ │ │ │客人打手槍 │
├─┼───────┼───────┼──────┼──────┤
│3 │周0潔(夏天)│99年9月前 │天天開心、凱│陪酒、幫客人│
│ │ │ │渥 │打手槍 │
├─┼───────┼───────┼──────┼──────┤
│4 │李0欣(甜甜)│99年11月19日至│天天開心 │與客人性交 │
│ │ │100 年1 月14日│ │ │
├─┼───────┼───────┼──────┼──────┤
│5 │范0婷(奈奈)│99年6月下旬至 │凱渥 │陪酒、幫客人│
│ │ │8月間 │ │打手槍 │
├─┼───────┼───────┼──────┼──────┤
│6 │張0涵(快樂)│99年2 月底至 │天天開心、凱│與客人性交、│
│ │ │100 年3月2日 │渥 │幫客人打手槍│
├─┼───────┼───────┼──────┼──────┤
│7 │賴0臻(麗芝)│99年9 月初至 │凱渥、皇家翡│與客人性交、│
│ │ │100 年2月底 │翠、依林 │幫客人打手槍│
├─┼───────┼───────┼──────┼──────┤
│8 │洪0馨(葉子)│99年9 月間至 │老頑童 │幫客人打手槍│
│ │ │100 年1 月間 │ │ │
├─┼───────┼───────┼──────┼──────┤
│9 │周0華(金燕)│99年5 月間至6 │天天開心 │與客人性交、│
│ │ │月間 │ │幫客人打手槍│
├─┼───────┼───────┼──────┼──────┤
│10│位0婷 │98年11月16日至│天天開心、鴻│幫客人打手槍│
│ │(寶妹、喵喵)│100 年2 月底 │海、酒宮格 │ │
└─┴───────┴───────┴──────┴──────┘
附表二:扣案物品
┌──┬────────────┬─────┬───┬──────┐
│編號│ 扣案物 │ 數量 │所有人│扣押物品清單│
│ │ │ │ │保管字號出處│
├──┼────────────┼─────┼───┼──────┤
│1 │帳單 │12張 │張小青│100年刑保管 │
├──┼────────────┼─────┼───┤1126號(臺灣│
│2 │履歷表 │39張 │張小青│高等法院101 │
├──┼────────────┼─────┼───┤年度上訴字第│
│3 │空白任職切結書 │10件 │張小青│1800號審理卷│
│ │(神采飛揚) │ │ │宗之院卷(下 │
├──┼────────────┼─────┼───┤稱院卷)(一) │
│4 │任職切結書(已簽結) │45件 │張小青│第117-120頁 │
├──┼────────────┼─────┼───┤) │
│5 │身分證影本 │56張 │張小青│ │
├──┼────────────┼─────┼───┤ │
│6 │新公關守則 │2張 │張小青│ │
├──┼────────────┼─────┼───┤ │
│7 │配合酒店規則(12間) │3張 │張小青│ │
├──┼────────────┼─────┼───┤ │
│8 │網路廣告 │57張 │張小青│ │
├──┼────────────┼─────┼───┤ │
│9 │借款人簽押商業本票 │91張 │張小青│ │
├──┼────────────┼─────┼───┤ │
│10 │宋逸秀切結書及照片 │1件 │張小青│ │
├──┼────────────┼─────┼───┤ │
│11 │小姐坐檯帳單 │43件 │張小青│ │
├──┼────────────┼─────┼───┤ │
│12 │空薪俸袋 │397個 │張小青│ │
├──┼────────────┼─────┼───┤ │
│13 │彰化銀行支票存根 │11本 │張小青│ │
├──┼────────────┼─────┼───┤ │
│14 │彰化銀行支票 │1本 │張小青│ │
├──┼────────────┼─────┼───┤ │
│15 │郵局支票 │1本 │張小青│ │
├──┼────────────┼─────┼───┤ │
│16 │彰化銀行支票送款簿 │1本 │張小青│ │
├──┼────────────┼─────┼───┤ │
│17 │電話費收據 │202張 │張小青│ │
├──┼────────────┼─────┼───┤ │
│18 │分類廣告 │1捲 │張小青│ │
├──┼────────────┼─────┼───┤ │
│1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門號│2支 │張小青│ │
│ │0000000000 SIM 卡) │ │ │ │
│ │ │ │ │ │
├──┼────────────┼─────┼───┤ │
│20 │有薪俸袋 │573個 │張小青│ │
├──┼────────────┼─────┼───┤ │
│21 │票據(台支以外)(玉山銀│5張 │張小青│ │
│ │行支票) │ │ │ │
├──┼────────────┼─────┼───┼──────┤
│22 │薪資袋(醒匠) │11個 │潘志源│100年刑保管 │
├──┼────────────┼─────┼───┤1127號(院卷│
│23 │手銬 │1副 │潘志源│(一)第123- │
├──┼────────────┼─────┼───┤128頁) │
│24 │名片 │2盒 │潘志源│ │
├──┼────────────┼─────┼───┤ │
│25 │空白履歷表 │36張 │潘志源│ │
├──┼────────────┼─────┼───┤ │
│26 │空白履歷表 │5張 │潘志源│ │
├──┼────────────┼─────┼───┤ │
│27 │空白借據 │3個 │潘志源│ │
├──┼────────────┼─────┼───┤ │
│28 │空白員工合約書 │1張 │潘志源│ │
├──┼────────────┼─────┼───┤ │
│29 │空白收據簿 │1本 │潘志源│ │
├──┼────────────┼─────┼───┤ │
│30 │空白本票簿 │1本 │潘志源│ │
├──┼────────────┼─────┼───┤ │
│31 │廣告宣傳單 │16張 │潘志源│ │
├──┼────────────┼─────┼───┤ │
│32 │商業本票(雙雙) │2張 │潘志源│ │
├──┼────────────┼─────┼───┤ │
│33 │洪瑗簽立之本票 │2張 │潘志源│ │
├──┼────────────┼─────┼───┤ │
│34 │洪瑗簽立之借據 │3張 │潘志源│ │
├──┼────────────┼─────┼───┤ │
│35 │洪瑗簽立之保管條 │3張 │潘志源│ │
├──┼────────────┼─────┼───┤ │
│36 │李晏歡簽立之本票 │1張 │潘志源│ │
├──┼────────────┼─────┼───┤ │
│37 │李晏歡簽立之借據 │2張 │潘志源│ │
├──┼────────────┼─────┼───┤ │
│38 │李晏歡簽立之保管條 │2張 │潘志源│ │
├──┼────────────┼─────┼───┤ │
│39 │黃雅鳳簽立之借據 │2張 │潘志源│ │
├──┼────────────┼─────┼───┤ │
│40 │黃雅鳳簽立之保管條 │2張 │潘志源│ │
├──┼────────────┼─────┼───┤ │
│41 │曾瑀穜簽立之借據 │1件 │潘志源│ │
├──┼────────────┼─────┼───┤ │
│42 │張寧真簽立之借據 │1件 │潘志源│ │
├──┼────────────┼─────┼───┤ │
│43 │陳宥心簽立之借據 │1件 │潘志源│ │
├──┼────────────┼─────┼───┤ │
│44 │康瑜庭簽立之本票 │1張 │潘志源│ │
├──┼────────────┼─────┼───┤ │
│45 │康瑜庭簽立之借據 │1件 │潘志源│ │
├──┼────────────┼─────┼───┤ │
│46 │沈雪梅簽立之借據 │1件 │潘志源│ │
├──┼────────────┼─────┼───┤ │
│47 │潘靖慈簽立之借據 │1件 │潘志源│ │
├──┼────────────┼─────┼───┤ │
│48 │林修榕簽立之借據 │1件 │潘志源│ │
├──┼────────────┼─────┼───┤ │
│49 │范雅婷簽立之本票 │1張 │潘志源│ │
├──┼────────────┼─────┼───┤ │
│50 │許主持簽立之本票 │3張 │潘志源│ │
├──┼────────────┼─────┼───┤ │
│51 │留琬珍簽立之本票 │1件 │潘志源│ │
├──┼────────────┼─────┼───┤ │
│52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門號│1支 │潘志源│ │
│ │0000000000 SIM卡) │ │ │ │
├──┼────────────┼─────┼───┼──────┤
│53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門號│1支 │羅芳如│100年刑保管 │
│ │0000000000 SIM卡) │ │ │1128號(院卷│
├──┼────────────┼─────┼───┤(一)第130- │
│54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門號│1支 │羅芳如│133頁) │
│ │0000000000 SIM卡) │ │ │ │
├──┼────────────┼─────┼───┤ │
│55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門號│1支 │詹亞菱│ │
│ │0000000000 SIM卡) │ │ │ │
├──┼────────────┼─────┼───┤ │
│5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門號│1支 │詹亞菱│ │
│ │0000000000 SIM卡) │ │ │ │
├──┼────────────┼─────┼───┤ │
│57 │打卡紀錄表 │3張 │羅芳如│ │
├──┼────────────┼─────┼───┤ │
│58 │吳姿靜本票 │1張 │羅芳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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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陳慧如本票 │2張 │羅芳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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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空白商業本票 │27張 │羅芳如│ │
├──┼────────────┼─────┼───┤ │
│61 │空白借據 │16張 │羅芳如│ │
├──┼────────────┼─────┼───┤ │
│62 │履歷表 │187張 │羅芳如│ │
├──┼────────────┼─────┼───┤ │
│63 │陳慧如借據保管條本票影本│1件 │羅芳如│ │
├──┼────────────┼─────┼───┤ │
│64 │張曉琪借據本票影本 │1件 │羅芳如│ │
├──┼────────────┼─────┼───┤ │
│65 │蔡嬿秋借據保管條本票影本│1件 │羅芳如│ │
├──┼────────────┼─────┼───┤ │
│66 │王甜芳借據本票影本 │1件 │羅芳如│ │
├──┼────────────┼─────┼───┤ │
│67 │吳亞軒借據保管條本票影本│1件 │羅芳如│ │
├──┼────────────┼─────┼───┤ │
│68 │蕭宇君借據保管條本票影本│1件 │羅芳如│ │
├──┼────────────┼─────┼───┤ │
│69 │劉佩君經紀合約身分證影本│1件 │羅芳如│ │
├──┼────────────┼─────┼───┤ │
│70 │房屋租賃契約書 │1件 │羅芳如│ │
├──┼────────────┼─────┼───┤ │
│71 │酒店員工守則 │4件 │羅芳如│ │
├──┼────────────┼─────┼───┤ │
│72 │9410麻豆銀行網路履歷表 │11張 │羅芳如│ │
├──┼────────────┼─────┼───┤ │
│73 │518人力銀行網路履歷表 │13張 │羅芳如│ │
├──┼────────────┼─────┼───┤ │
│74 │104人力銀行網路履歷表 │18張 │羅芳如│ │
├──┼────────────┼─────┼───┤ │
│75 │1111人力銀行網路履歷表 │10張 │羅芳如│ │
├──┼────────────┼─────┼───┼──────┤
│76 │電腦設備(HP筆記型電腦)│1台 │洪苡庭│100年刑保管 │
├──┼────────────┼─────┼───┤1129號(院卷│
│77 │洪苡庭名片 │2盒 │洪苡庭│(一)第135- │
├──┼────────────┼─────┼───┤141頁) │
│78 │員工履歷表 │1包 │洪苡庭│ │
├──┼────────────┼─────┼───┤ │
│79 │小姐資料卡 │25張 │洪苡庭│ │
├──┼────────────┼─────┼───┤ │
│80 │小姐薪資袋 │4個 │洪苡庭│ │
├──┼────────────┼─────┼───┤ │
│81 │法院本票裁定書 │6件 │洪苡庭│ │
├──┼────────────┼─────┼───┤ │
│82 │小姐名冊筆記本 │3本 │洪苡庭│ │
├──┼────────────┼─────┼───┤ │
│83 │應徵資料筆記本 │2本 │洪苡庭│ │
├──┼────────────┼─────┼───┤ │
│84 │記錄廣告費筆記本 │1本 │洪苡庭│ │
├──┼────────────┼─────┼───┤ │
│85 │神采飛揚工作規則 │1件 │洪苡庭│ │
├──┼────────────┼─────┼───┤ │
│86 │公關守則 │1件 │洪苡庭│ │
├──┼────────────┼─────┼───┤ │
│87 │各酒店規定簡介 │1件 │洪苡庭│ │
├──┼────────────┼─────┼───┤ │
│88 │小姐證件影本 │1包 │洪苡庭│ │
├──┼────────────┼─────┼───┤ │
│89 │許桂青健保卡 │1張 │洪苡庭│ │
├──┼────────────┼─────┼───┤ │
│90 │蔡雨秦工作保證單 │1張 │洪苡庭│ │
├──┼────────────┼─────┼───┤ │
│91 │小姐節數單 │3張 │洪苡庭│ │
├──┼────────────┼─────┼───┤ │
│92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門號│1支 │洪苡庭│ │
│ │0000000000 SIM卡) │ │ │ │
├──┼────────────┼─────┼───┤ │
│93 │神采成員無名帳號一覽表 │1件 │洪苡庭│ │
├──┼────────────┼─────┼───┤ │
│94 │小姐本票借據員工合約書影│3件 │洪苡庭│ │
│ │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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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周姐小姐履歷表 │1箱 │周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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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周姐小姐名冊 │4本 │周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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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秀姐小姐名冊 │6本 │張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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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蘋果報費明細 │1件 │洪苡庭│ │
├──┼────────────┼─────┼───┤ │
│99 │秀姐小姐履歷表 │1包 │張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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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經紀制度薪資簡章 │1包 │洪苡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