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1128號
TPDM,102,審易,1128,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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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世耀
      陳光耀
      陳春生
      于振華
      林妤珊
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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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