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世耀 陳光耀 陳春生 于振華 林妤珊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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