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德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八月十四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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