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證 人 張冀明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證人張冀明於100 年度查字第176 號案件
中違背證人陳述義務,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冀明科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證人張冀明分別於民國101 年2 月 7 日、同年5 月4 日、同年6 月25日、同年9 月18日數度經 聲請人合法傳喚其為100 年度查字第176 號正己專案到場, 就其於自身著作《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一書中與受商 業周刊專訪時所提及法官及檢察官收受或行求賄賂之事作證 ,然其經聲請人訊問時,無正當理由,就其所見聞過去事實 拒絕證言,違背證人陳述義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93 條、 第178 條第2 項、第3 項聲請裁定科相對人罰鍰。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 人之義務;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 幣3 萬元以下之罰鍰,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1 、第193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偵辦101 年度查字第176 號正己專案案件,見附 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內容等相對人分別於接受記者採訪而 公開發表之言論或出版之著作中提及法官或檢察官涉及貪瀆 之情事,而於101 年2 月7 日、同年5 月4 日、同年6 月25 日、同年9 月18日合法傳喚相對人為訊問。相對人雖均遵期 到庭具結作證(僅101 年6 月25日未具結,然檢察官已諭知 其前次具結效力仍然存在),但其對於檢察官所詢有關其如 附表編號一、二、三內容所示親身經歷之案情等重要事項, 均泛稱:伊於受商業周刊專訪時,及《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 真相》一書中所提及法官收賄或檢察官索賄等事,並非指伊 親自見聞法官或檢察官有何收賄、索賄之情,而是於執業過 程中聽到當事人陳述其經歷而得知此事,當事人向其陳述時 ,有時並未說明特定法官之姓名,伊亦均未追問細節,故伊 無法就相關人、事、時、地具體指明,至於向伊陳述上開情 事之當事人姓名為何,因歷時已20、30年,伊均已遺忘,另 外,對於記者之電話錄音,因為伊沒有同意任何電話錄音, 該錄音檔合法性有問題,故伊對於實體內容不負責,也無法 評論,尚非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等語,前揭事實,有附表編 號一、二、三所示雜誌、書籍之封面及內頁節錄影本、上開
日期歷次偵訊筆錄、證人結文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至第33頁、第84頁至第87頁),足見相對人確實未就檢察官 所詢為具體陳述。是本件應審究者為,相對人是否確實不知 附表編號一、二、三內容所示等事件中法官、檢察官之姓名 或因歷時過久,對向其傳述前揭內容所示法官、檢察官貪瀆 情事之當事人姓名亦已遺忘,而非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經 查:
㈠有關附表編號一部分之內容:
⒈於101 年1 月間所刊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報導內容,係記 者林宏達根據相對人於接受採訪時稱「我跟你講一個那個就 是30、20幾年前,我有一個當事人告訴我那個法官,收錢, 結果那個法官現在在最高法院,我一直記得他的名字,結果 那個法官到最後就出現在我的這個保險案件的第一次的最高 法院的判決裏面,那我不能identify特別清楚,因為我iden tify特別清楚,你去看那個案件的判決書的那個法官,你就 可以,我如果再給他narrow down 的話,你絕對會知道那個 人叫啥名字,那個人的名字確實就是非常清楚,而且我很確 定他就是,對呀。」等語,而整理寫就之事實,業據證人林 宏達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3頁), 並經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證人林宏達透過電話採 訪相對人之錄音檔案,經檢察官勘驗無訛,有最高法院檢察 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 第17頁背面),相對人亦於偵查中自承錄音中聲音聽起來好 像係伊的聲音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足徵相對人於 接受證人林宏達採訪時,對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內容中所提及 之法官姓名仍有清楚之記憶。且查,相對人於其99年1 月出 版之《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2 》一書第203 頁至第205 頁記 載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內容,詳細描寫自己如何處理該保險案 件;又於101 年1 月出版之《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第 106 頁至第112 頁記載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內容,更鉅細靡 遺描述該保險案件歷經兩次最高法院發回以及二審法院改判 之過程,有前揭書籍封面及內頁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62頁至第71頁),顯見相對人承辦該保險案件投入甚多時間 、心力,其主觀上亦認為該保險案件係其執業生涯中值得一 提再提之特殊事件,衡情,相對人對於承辦該保險案件之經 過當屬難忘而印象深刻,其稱對於相關當事人、法官姓名已 無特別印象云云,要屬推託之詞。
⒉至相對人於偵查中固另以前揭記者所提供錄音檔係未經其同 意而錄製,合法性尚有疑義為由,而拒絕就錄音之內容作證 ,惟該錄音檔之取得是否合法係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後認
定該錄音檔證據能力有無之範疇,與相對人於偵查中得否拒 絕證言乃屬二事,自無從作為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 ㈡有關附表編號二部分之內容:
查相對人於其96年9 月出版之《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一書 第46頁至第50頁,第六章〈大開眼界,菜鳥高飛〉章節記載 「其中,有幾個『第一次』的經歷,令我至今難忘。」等語 以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內容,有該書籍封面與內頁影本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76頁至第78頁),即已描述其甫執業時, 為該涉及爭執金額上億元之土地糾紛案件如何殫精竭慮、全 力以赴務求不負當事人所託,豈料竟因「法官收錢」之法律 界黑暗面而初嚐敗績,使其對此「第一次」至今難忘等情; 嗣於101 年1 月間,又於《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第78 頁提及該土地糾紛案件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內容,更強調當事 人「在電話中所說的一字一句仍環繞在我耳邊」,顯見承辦 該土地糾紛案件之過程及敗訴之原因在相對人心中留下無法 磨滅的印象,值得於其不同著述中一再描述,是相對人空泛 稱對於該土地糾紛案件之法官、當事人已經不記得云云,實 難採信,其拒絕證言並無正當理由。
㈢有關附表編號三部分之內容:
查相對人於其101 年1 月出版之《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 》一書第127 頁記載如附表編號三之內容,業如前述,於偵 查中檢察官訊問相對人上開內容中當面向當事人索賄之檢察 官姓名時,相對人固泛稱此為25年前的事,當事人是誰已記 不清楚云云,並稱「這都是傳聞,我是聽聞當事人所說他的 經歷,沒有刻意記住所有細節。」、「當事人也是說事件, 沒有將檢察官名字說出,我也沒有特別印象,時間也很久, 我也不是很清楚。」云云,惟查,前揭內容中已明載其「記 得」當事人曾「指名道姓」提到一個檢察官向當事人索賄之 重大違法事件,並同時描述其回憶起該檢察官係其學長,在 校表現優異,而其聽聞此事「非常訝異」之情緒感受、當事 人描述此事時之語氣等等細節,實難認相對人會均記得前揭 細節而獨獨忘記檢察官之姓名;況以相對人自承其曾任張迺 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眾達國際律 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執業20餘年之司法實務歷練,當知檢察 官索賄係嚴重之違法情節,苟其確實認為25年前當事人所述 之經歷僅係「傳聞」、其自己對此事「沒有刻意記住所有細 節」、「沒有特別印象」、「也不是很清楚」,當不至於將 之記載到101 年1 月出版名為《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 的書中,甚至於書中寫下內心感想,認為當事人所述檢察官 索賄一事「讓人很難不相信」。故相對人就檢察官之相關訊
問以不記得云云空泛回應,並無正當理由。
㈣綜上,相對人就檢察官訊問有關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 法官、檢察官涉及貪瀆之案情,均泛稱不復記憶或爭執錄音 之合法性,實質上與拒絕證言無異,並無正當理由,且查無 其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9 條、第180 條、第181 條、第 182 條等規定得拒絕證言之情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科以罰鍰,核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審酌相對人曾任張迺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國際通商律師事 務所律師、眾達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執業20餘年,於 司法實務界頗負盛名,又按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 項明定 「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 污有據者,應予舉發」,相對人身為資深律師,顯熟悉前揭 倫理規範與證人作證義務,卻仍於檢察官多次傳喚後拒絕證 言,使檢察官無從追查相關司法人員之犯罪事實是否屬實並 為後續監督,影響公共利益重大等一切情狀,認裁處罰鍰新 臺幣3 萬元為適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93 條、第178 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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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雜誌、書籍名稱 │頁數 │內容(節錄)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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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週刊第1258期(│第76頁至│二00四年,張冀明接到一宗保險理賠官司的委託,委託│
│ │101 年1 月出刊) │第78頁 │人原本為海外工廠保了高額產險,工廠發生事故後,委託│
│ │ │ │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新臺幣十二億元,保險公司卻以不合│
│ │ │ │合約規定為由,拒絕理賠。……但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
│ │ │ │,張冀明卻遇到他執業二十多年來沒碰過的事。……因為│
│ │ │ │不開庭,張冀明只能透過申請閱卷,得知法官的裁決和對│
│ │ │ │方訴狀內容,但他申請六次閱卷,六次都沒獲准,最高法│
│ │ │ │院的答案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密分案,我們│
│ │ │ │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不能閱卷,無法掌握案情,更│
│ │ │ │無法辯護,張冀明說「這是我執業二十多年以來,從沒遇│
│ │ │ │過的事。」……張冀明收到判決書時,才突然發現,判決│
│ │ │ │書上寫明了那位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名字,多年前,張冀│
│ │ │ │明的另一位當事人告訴過張冀明,他曾送錢賄賂這位法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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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最好要知道的司│第78頁 │…一件涉上億元糾紛的土地交易案件,當我得知判決敗訴│
│ │法真相》(101 年1 │ │後,不知該如何面對當事人。令我訝異的是,當事人反而│
│ │月出版) │ │先來電安慰我,還直接告訴我說,在言詞辯論當天他就已│
│ │ │ │經知道會敗訴,因為對方送給法官的錢比他還多。這是二│
│ │ │ │十多年前的事了,但他在電話中所說的一字一句仍環繞在│
│ │ │ │我耳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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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你最好要知道的司│第127頁 │我記得大學時代有位優秀的學長,不僅常高喊司法正義,│
│ │法真相》(101 年1 │ │是師長心中的模範生,後來還以優秀的成績考上司法官,│
│ │月出版) │ │進入司法界擔任檢察官。但在我執業律師第一年時,就聽│
│ │ │ │聞當事人指名道姓說,這位檢察官直接在偵查中開口要錢│
│ │ │ │,否則就「收押禁見」。我當時聽了非常訝異,但當事人│
│ │ │ │信誓旦旦,而且口氣憤憤不平,讓人很難不相信,也很感│
│ │ │ │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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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師不會告訴你的│第203 頁│我代理過一宗保險訴訟。保險標的是海外電廠,而保險事│
│ │事2 》(99年1 月出│至第205 │故發生的原因事發電設備中的部分零件遭受天災損害。…│
│ │版) │頁 │…當事人在一審敗訴之後,找上我幫忙處理案件。我反覆│
│ │ │ │翻閱一審律師所提出的十幾份書狀,還是搞不懂案件事實│
│ │ │ │,對於案子會敗訴,也就不感意外。……為了掌握事實全│
│ │ │ │貌,我一方面要求當事人請原來的律師提出二審上訴聲明│
│ │ │ │,另一方面也請當事人准許我前往海外電廠進行實地查訪│
│ │ │ │,瞭解電廠的發電方式及保險事故所涉及的零件在發電過│
│ │ │ │程中的功能,並實際觀察當事人所描述的事故發生情形。│
│ │ │ │……汗流浹背中,我很慶幸自己做了實地勘查的決定,因│
│ │ │ │為當我看完現場狀況的同時,心中就擬好了二審上訴的書│
│ │ │ │狀。……,為了翻案,我提出了近二十分書狀,每一份書│
│ │ │ │狀都有不同的主題內容,……,彷彿電影導演在鋪陳電影│
│ │ │ │情節一般。……,讓法官再看過這部法律電影的所有情節│
│ │ │ │後,有個「完結篇」可以總結我方當事人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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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你最好要知道的司│第106 頁│有位當事人要求我承辦一審以敗訴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件。│
│ │法真相》(101 年1 │至第112 │這位當事人的海外資產發生保險合約所定的保險事故,但│
│ │月出版) │頁 │保險公司藉口並未發生合約所定的保險事故,不願意依照│
│ │ │ │合約理賠。這起國內保險理賠史上首屈一指的案件,一審│
│ │ │ │法院判決我方當事人請求沒有理由。……由於保險事故地│
│ │ │ │點在海外,我於是要求當事人同意我實地去勘察,在前後│
│ │ │ │不到三天的時間內,我快速完成蒐證之旅,瞭解事故發生│
│ │ │ │原委。……我花了一年多的時間,才慢慢勾勒出事實原委│
│ │ │ │,於是製作一份「事件大事記」,一方面打擊一審判決的│
│ │ │ │錯誤;另一方面則提出正確事實說明。我總共寫了二十一│
│ │ │ │份書狀,約計上千頁,猶如導了一部電影。最終,我成功│
│ │ │ │扭轉我方局勢,二審改判我方勝訴。……對方提出上訴後│
│ │ │ │,我每隔一定期間就會向最高法院聲請閱卷。但我前後聲│
│ │ │ │請六次閱卷,沒有一次獲准,我請同事以電話詢問最高法│
│ │ │ │院,得到的答案都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密分│
│ │ │ │案,我們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這是我執業二十多年來│
│ │ │ │,從沒遇過的情形!……就在我們持續定期聲請閱卷時,│
│ │ │ │突然收到最高法院書記廳的通知,本案發回二審重新審理│
│ │ │ │。果然不出我所料,這隻司法變形蟲又開始變化了。……│
│ │ │ │這個案件如預期回到二審法院,而二審法院最終改變了第│
│ │ │ │一次二審判決認定保險事故已發生的事實。我為了反駁最│
│ │ │ │高法院的判決理由,重新整理相關事實,寫下了長達八十│
│ │ │ │幾頁的書狀,盡我身為訴訟律師的責任,然而仍不敵司法│
│ │ │ │變形蟲的變形敗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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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師不會告訴你的│第49頁至│一九八八年六月初,我在張迺良律師事務所剛做滿三個月│
│ │事》(96年9 月出版│第50頁 │,他送給我的「賀禮」是撰寫第三審上訴狀。和陳等傳的│
│ │) │ │案子一樣,這也是一樁土地糾紛,但此案是發生在桃園,│
│ │ │ │涉及金額高達兩億元的民事官司。在張迺良律師的指派下│
│ │ │ │,我負責出庭,前一晚,我不斷看著花盡心思寫好的狀子│
│ │ │ │,猛背寫好的便詞和主張。當天,我穿上法袍,在充足準│
│ │ │ │備的自信下,在法庭上講得口沫橫飛,甚至是手舞足蹈,│
│ │ │ │但直滴在卷宗上的汗水,仍看得出我緊繃的精神。陳述完│
│ │ │ │畢後,我深信,這官司贏定了。不料,判決出來的結果是│
│ │ │ │,我方輸了。挫折的我,雖然覺得對當事人無法交代,但│
│ │ │ │仍鼓起勇氣,撥了電話要向當事人致歉。沒想到,當事人│
│ │ │ │竟安慰我說:「沒有關係啦。開庭辯論那天,我就已經知│
│ │ │ │道輸了。」聽到這一句話,我既震撼,更加百思不解。這│
│ │ │ │位當事人才透露,有位律師打聽到,對方塞給法官的好處│
│ │ │ │比較多……。我才知道,自己第一次敗訴,是敗給了法律│
│ │ │ │界的黑暗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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