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石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相 對 人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 中市北屯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