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9年度,28號
TCDV,99,醫,28,2013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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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鈴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貫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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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