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鈴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貫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