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39號
TCDV,102,除,439,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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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安輪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進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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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輪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