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21號
TCDV,102,除,421,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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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趙宥薰即趙心瑚
代 理 人 陳基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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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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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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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游圓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1年9月5日 │62,002元 │0000000 │ │
│ │ │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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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