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99號
TCDV,102,除,399,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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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洪正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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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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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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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洪正男│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1年11月8日│15,000元 │IN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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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