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茂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泉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永豐、林寶彩、劉喬旻、劉喬茵因102年
度訴字第321號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2,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
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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